隆·富勒(Lon L. Fuller)在其法理学理论中提出,一个制度若要被称为法治,必须满足八项内在原则。这些原则并非仅适用于国家法律系统,其逻辑结构同样可被用于分析个人行为规范与亲密关系中的规则体系。当一个人或一对伴侣的行为缺乏这些原则所要求的基本结构时,其生活或关系将趋于不稳定,甚至产生系统性冲突。
1. 规则应具有一般性(普遍适用性)
规则若针对特定个体特设例外,就丧失了规范作用。在个人生活中,这意味着自我约束的标准应与对待他人的标准一致。例如,若个体要求伴侣忠诚,自身也应遵守相同标准;若主张诚实,便不应在特定情境下为自身保留说谎的特权。
在择偶评估中,可观察对方是否对不同对象适用不同规则。例如,对朋友宽厚却对伴侣苛责,或要求对方绝对透明但自身保留“灰色地带”,此类双标行为预示关系中的权力不对等,长期将削弱合作基础。
2. 规则应公开
规则若未被明确表达,则无法被他人理解、遵守或协商。在个人层面,这意味着个体需清晰认知并能表述自身的核心价值观与行为边界;在关系中,则要求双方主动沟通各自的期望、底线与不可接受行为。
隐性规则(如“你应该知道我不想提某事”)会导致误判累积。研究显示,亲密关系中的冲突多源于未被言明的期待(Gottman, 1999)。公开规则虽无法消除所有分歧,但能将冲突转化为可协商的问题,而非情绪性对抗。在关系中,若一方依赖暗示、情绪信号或刻板印象(如“你作为男人就该……”)传递期望,另一方将陷入持续的解释负担中,导致认知过载与沟通效率下降。
3. 规则应面向未来,而非溯及既往
有效规则的功能在于引导未来行为,而非对已发生事件施加不可撤销的惩罚。在个人成长中,这意味着从错误中学习,而非陷入自我谴责;在关系中,则表现为避免将过往错误作为当前决策的唯一依据。
频繁翻旧账的行为本质上是将规则工具化为控制手段,而非协调机制。此类做法会削弱信任修复的可能性,因为一方无法通过当前行为改善未来预期。
4. 规则应清晰明确
模糊规则无法提供有效行为指引。例如,“你要对我好”缺乏操作性,而“每周至少安排一次二人时间”则可验证、可调整。清晰性不等于僵化,而是指规则应具备可识别的触发条件与行为标准。
5. 规则之间不应自相矛盾
一套可操作的规范体系,其内部规则必须逻辑相容。若同时主张“工作必须优先”与“家庭时间不可侵占”,而未界定二者冲突时的优先顺序,则行为者将陷入无法遵守任一规则的困境。同样,若在关系中既确立“凡事需坦诚沟通”的规则,又默认“某些话题属于禁区不得追问”,且未对例外情形作出清晰限定,规则体系便产生内在冲突。
常见坑点:既要又要
6. 规则不应要求不可能之事
规则若设定超出人类能力或现实条件的目标(如“永远不生气”“永不犯错”),则必然导致频繁违规,进而引发挫败感或规则虚无主义。合理规则应承认人性局限,并为错误预留修正机制。
在婚姻中,要求伴侣“完全理解自己”或“始终情绪稳定”属于非理性期待。有效的关系规则应包含容错空间,例如“当情绪激动时,我们约定暂停对话,两小时后再谈”。
7. 核心规则应具备稳定性
规则可随经验调整,但核心价值若频繁变动(如一年内多次改变对忠诚、责任或生活方式的根本立场),将使他人无法建立长期预期。稳定性不等于僵化,而是指变化需有理由、有过程,并经过协商。
在择偶中,可观察对方过去三至五年内的重大决策是否体现一致的价值取向。极端的情绪化决策模式或价值观剧烈波动,预示未来关系的不确定性风险较高。
8. 规则需具备言行一致性
若规则的执行与宣称不一致——即制定者自身不受其约束——则该体系丧失规范效力,退化为单向支配而非合作机制。在个人层面,这意味着所主张的原则必须在自身行为中得到体现;在关系中,则要求双方对共同约定的规则均予实际遵守,而非仅作口头承诺。
研究指出,亲密关系中的公平感知(perceived fairness)是满意度的关键预测变量(Sprecher, 2001)。当一方在言辞上强调某一准则(如守时、诚实),却在实践中豁免自身(如频繁迟到、选择性隐瞒),另一方将识别出规则的虚伪性,进而质疑整个互动系统的可信度,并降低投入意愿。规则的效力不取决于其表述的合理性,而取决于其执行的一致性。
总结
从交换理论视角看,亲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长期互惠交换系统 ,其稳定性依赖于双方对给予 - 回报模式的共同预期。
富勒的法治八原则本质上描述了一个可预期、可协商、可遵守的规范系统所需的基础条件。这些条件同样适用于个人生活秩序与亲密关系的构建。
亲密关系并非依赖激情维系,而是依赖一套双方共同认可且践行的微型法治系统。当这套系统满足基本的内在法律结构时,关系才具备抗风险能力与可持续性。
